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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公正》系列④——洛克对自由主义的延伸

洛克对自由主义的延伸:[同意]与[有限政府理论]


 

  • 我们是否真的可以自由地支配我们自己?from洛克[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自我支配权]。

  • 洛克除了是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外,同时还认为财产权是先于政权而出现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 洛克延伸了自由主义的观点,将拥有自己和拥有自己的劳动相联系,认为个人拥有自己的劳动,从而拥有由自己的劳动产生的、加工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 洛克认为在自然法则下,我们唯一应该被约束的权利就是“放弃那些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谁也不能去侵犯别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这种不可转让权(不可放弃权)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个人并没有完全的拥有自我,但另一方面,又正因为它的不可剥夺性,使得个人更深沉、彻底地拥有了自我:即自由的不可分割性——这一点使洛克和其他的自由主义者区分开来。

  • 洛克的观点实际上支持了有限政府理论,即我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权优先于政权,是天赋权利,不用政府去定义。


那么,哪些是属于我们的财产呢?

怎样才算是尊重了我们的生命、自由权?

该去由政府定义的权利又包含了哪些呢?

 

  1. 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同意consent]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洛克是[同意]这一概念上伟大的哲学家之一(eg.社会契约论)。 

  2. 洛克认为:合法政府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的,即离自然状态,以“同意”的方式建立起的政府。

  3. 一方面,洛克认为个人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即使个人自己都没有权利放弃这些权利;另一方面,洛克也认同通过“同意”建立起的政府可以通过多数人的原则去强迫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即征兵和征税)。

  4. 对此洛克的解释是:坚决反对通过专制的方式来要求“特定的人”去放弃生命or财产权,因为这本质上意味着任何人的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但建立一个[通用法]一样的制度来产生相应的结果,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


  • 自由主义者对洛克的两点失望:第一,权利(自由)的不可分割性,使得个人并不完全拥有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权;第二,一旦通过[同意]建立起政府之后,由多数人颁布的通用法和制度程序使得政府剥夺个人生命、自由、财产权的行为变得合法。


【桑德尔《公正》系列】

桑德尔《公正》系列①——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与缺陷

桑德尔《公正》系列②——穆勒对功利主义的补充

桑德尔《公正》系列③——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观点

桑德尔《公正》系列⑤——对洛克[同意]概念的进一步讨论

桑德尔《公正》系列⑥——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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