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t)的道德推理取决于道德行为的后果。
绝对主义(categorical)的道德推理认为道德有绝对的道德原则、明确的职责和权利,不论后果如何。
怀疑主义(scepticism)认为没有绝对真理,逃避推理(eg.休谟)。
结果主义道德推理中最有名的一个理论是边沁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绝对主义道德推理中最有名的一位哲学家是康德from《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凡是让效用(utility)最大化的事,就是公正的、正确的。
效用(utility)是指:幸福和痛苦的平衡点,我们用享乐和受苦的平衡点来考察最大效用值(maximizing utility)。
功利主义的最高目标是:提高整体幸福水平(the overall level of happiness)。
边沁的口号是: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为多数的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功利主义哲学本质上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一脉相承。
功利主义的逻辑通常建立在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的基础之上,这也是企业进行决策、政府制定政策的逻辑基础。
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在于对所有物品的赋值(values)。
而生命(or幸福)该如何赋值?
在边沁的理论中,不区分更高级的快乐,也不区分更崇高的道德。所谓:快乐不分多少,图钉跟诗一样好(the quantity of pleasure being equal, pushpin is as good as poetry)。
事实上,不区分的原因在于没有人能给出区分:哪一些快乐是更高级的、更有价值的、更崇高的?没有人能给出区分,但没有人能区分并不代表不去区分就是正确的。
心理学家桑代克给出了一个研究理论:任何一种欲望只要存在,就必须以一定的程度存在着,因此,它们都是可以衡量的。这是否论证了功利主义的假设基础是成立的,即赋值是可取的,效用是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的?又或者更加论证了试图用一个统一的价值去衡量所有的物品是不可能的?
当我们讨论犯罪行为时会发现,犯罪行为的基础是:犯罪人认为自己的生命价值高于别人的生命价值;自己权利、需求的满足优先于他人权利、需求的满足。
因此,功利主义是否可以为犯罪行为做辩护——为了多数人的权利和需求,可以剥夺或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与需求?
基于以上所有,我们得出了对功利主义的几点反驳:
反驳之一:是否人类就是拥有某些基本权利,即使这些权利不是用来追求最大的效用或快乐?
反驳之二:是否可以不考虑对个人or少数人基本权利的尊重?
反驳之三:怎么样可以做到合理地计算整体利益?(是否可以把所有的生命、道德换算为统一的衡量标准,如金钱?如何将这些价值叠加起来?或者,为什么要将所有人的利益叠加起来,而不去考虑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我们是否需要去区分高层次的快乐和低层次的快乐?
反驳之四:是否事先经过了一个一致认同的、公正的程序,就可以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即群体是否可以通过一些一致通过的决议or程序来剥夺个人or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反驳之五:[同意]这个行为会产生哪些道德上的区别(即拥有基本权利的个体,是否有权利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无论主动or被迫)?
【桑德尔《公正》系列】